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顏芳義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人
債 務 人 黃國恩
債 務 人 黃國豪
債 務 人 黃國瑋
債 務 人 黃雅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拾伍萬肆仟零參拾壹元玖
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點九○四○一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