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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 債 權 人 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震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完成協議書所載貴公司鋼構防火漆工程已完成及驗收之 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