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基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俊利
○ 號
債 務 人 徐麗秋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壹
拾陸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