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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2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基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俊利 ○           號 債 務 人 徐麗秋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   拾陸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