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元馨
債 務 人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美金
人
債 務 人 張朝宗即張登維之
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朝宗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張登維之遺產範圍內與大奇
鷹架有限公司、洪美金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
玖拾陸萬參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張朝宗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登維之遺產範圍內與大奇鷹架
有限公司、洪美金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 金 │ 請求利息期間 │ 年息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新臺幣) │ (民 國) │ │ (民 國) │ │
├──┼──────┼─────────┼────┼───────┼─────────┤
│01 │1,391,885元 │109年10月5日起至清│2.64﹪ │109年11月6日起│其六個月以內者,
按│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左列年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2 │6,220,174元 │109年8月5日起至清 │3.11﹪ │109年9月6日起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03 │6,281,536元 │109年12月5日起至清│3.11﹪ │110年1月6日起 │ │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04 │4,772,122元 │109年9月5日起至清 │3.11﹪ │109年10月6日起│ │
│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05 │1,970,501元 │109年9月5日起至清 │3.11﹪ │109年10月6日起│ │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06 │1,862,835元 │109年9月5日起至清 │2.77﹪ │109年10月6日起│ │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07 │4,464,498元 │109年8月5日起至清 │2.62﹪ │109年9月6日起 │ │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