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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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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8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一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文加 人 債 務 人 潘優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