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
債 權 人 周雅鈺
債 權 人 郭哲安
債 務 人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雅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哲安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