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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 債 權 人 巨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聯侑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