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
債 權 人 巨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婉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聯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聯侑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