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5號
債 權 人 大榮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志清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志清
住所地在臺南市,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