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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5號 債 權 人 大榮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黃志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志清住所地在臺南市,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