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八通屋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八通屋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