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債 權 人 洪英程
債 務 人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
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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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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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臺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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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元 │107年6月20日│319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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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0,000元 │107年7月7日 │323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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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20,000元 │107年6月16日│31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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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50,000元 │107年6月28日│319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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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200,000元 │107年6月30日│319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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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300,000元 │107年7月14日│323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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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200,150元 │107年7月21日│323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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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300,000元 │107年8月15日│323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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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