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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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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債 權 人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宏 人 債 權 人 陳世宏 上二人共同 林泓毅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馨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且債權人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宏係依不同法律關   係對債務人黃馨瑩請求) 二、請表列債務人黃馨瑩積欠債權人陳世宏每月應分攤費用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