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債 權 人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宏
人
債 權 人 陳世宏
上二人共同 林泓毅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馨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且債權人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宏係依不同
法律關
係對債務人黃馨瑩請求)
二、請表列債務人黃馨瑩積欠債權人陳世宏每月應分攤費用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