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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天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中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蔗香鴨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銷貨單所載為「欣樂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蔗香鴨小吃店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   蔗香鴨小吃店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   名)即蔗香鴨小吃店』。 三、請釋明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   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務人蔗香鴨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