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天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定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蔗香鴨小吃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銷貨單
所載為「欣樂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蔗香鴨小吃店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
蔗香鴨小吃店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
名)即蔗香鴨小吃店』。
三、請釋明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
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務人蔗香鴨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