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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債 權 人 林群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依債權人提出應付帳款對帳單、應付帳款明細所載公 司名稱為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 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名稱及其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10 年4 月2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