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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號 債 權 人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債 務 人 金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