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巴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慧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雅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合約終止後之品牌設備使用費之依據?( 依貴公司提
出加盟合約書第四條約定,品牌設備使用費:新台幣25萬元整,
每月攤還5,000 元整…乙方若未定期繳交,經甲方定期催告無效
,逾期五日仍未繳交或延遲繳交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乙方日
後不得以本合約期滿、解除、終止、無效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
甲方退還已繳付之品牌使用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