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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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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巴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合約終止後之品牌設備使用費之依據?( 依貴公司提 出加盟合約書第四條約定,品牌設備使用費:新台幣25萬元整, 每月攤還5,000 元整…乙方若未定期繳交,經甲方定期催告無效 ,逾期五日仍未繳交或延遲繳交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乙方日 後不得以本合約期滿、解除、終止、無效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 甲方退還已繳付之品牌使用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