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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1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蘇芳瑩 債 務 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賢 債 務 人 花彥綾 債 務 人 施承翔 一、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   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   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