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蘇芳瑩
債 務 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文賢
債 務 人 花彥綾
債 務 人 施承翔
一、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
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
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