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許志勇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
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提出事實及理由
所載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之相關文件。
四、債務人許志勇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