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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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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8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坤峰 債 務 人 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債 務 人 鄭元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玖仟伍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九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