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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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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9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債 權 人 郭信宏 債 務 人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雯 人 一、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   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   務人劉嘉雯簽發之支票6 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所載,   為公司戶,戶名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債務人劉嘉雯僅   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代為發票行為,則   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嘉雯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債權人未提出   支票號碼319694、323110、323111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難   認債權人就上開3 紙支票已為提示,則債權人請求上開支票   票款186,800 元、225,000 元、207,000 元部分,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