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債 權 人 昌陞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謁諺
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鄧晨翊(原名:鄧湘鈴)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劉謁諺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鄧晨翊(原名:鄧湘鈴)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發票、收據或對帳單。
四、債務人鄧晨翊( 原名: 鄧湘鈴) 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