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債 務 人 吉普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原因及
事實欄及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收文日)民事補正狀所
載,債權人請求109 年5 月22日起至109 年11月30日止之服
務費新臺幣(下同)9,923 元,施材費2,737 元,及拆除器
材費5,000 元,合計應為17,66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
示之金額,與其所列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