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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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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 務 人 吉普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原因及   事實欄及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收文日)民事補正狀所   載,債權人請求109 年5 月22日起至109 年11月30日止之服   務費新臺幣(下同)9,923 元,施材費2,737 元,及拆除器   材費5,000 元,合計應為17,66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 示之金額,與其所列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