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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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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3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債 務 人 上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廣聞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