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宏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進發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發票或收據。
二、釋明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10
年4月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如
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
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是否具狀更正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宇豐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