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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宏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發票或收據。 二、釋明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10   年4月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如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   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是否具狀更正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宇豐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