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宏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購買鋁鋅等數批貨款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 未提出相關發票、收據及未釋明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 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積欠貨款及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 之六之依據,該裁定於110年6月2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 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