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宏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進發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購買鋁鋅等數批貨款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
未提出相關發票、收據及未釋明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
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系爭積欠貨款及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
之六之依據,該裁定於110年6月2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
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