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清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清文通運有限公司、廖怡綸、許宗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新臺幣2,840,716 元部分,利息起算日為何?(110 年2 月
「29」日曆法上無此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