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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清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清文通運有限公司、廖怡綸、許宗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新臺幣2,840,716 元部分,利息起算日為何?(110 年2 月 「29」日曆法上無此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