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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8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清國 債 務 人 清文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宗文 人 債 務 人 廖怡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萬玖仟參佰參拾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   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   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