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債 權 人 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好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楷模企業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楷模企業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楷
模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
即楷模企業行』,如楷模企業行為合夥,請補正其
法定代理
人。
三、債務人楷模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