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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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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債 權 人 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楷模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楷模企業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楷   模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   即楷模企業行』,如楷模企業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   人。 三、債務人楷模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