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債 權 人 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好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金春即楷模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
原告之訴。
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
聲請狀在卷
可按,
惟債務人黃金春即楷模企業行已於民
國109 年9 月2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附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
,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
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