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0號
債 權 人 新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忠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謝福真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罰鍰15,000元及拖吊費5,000元之繳費證明(如
收據等)。
二、債務人謝福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