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
債 權 人 信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
聲請狀正本。(貴公司提出
之聲請狀大小章印文係為影印,
非正本)
二、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依據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
三、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