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 債 權 人 信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提出   之聲請狀大小章印文係為影印,非正本) 二、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 三、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