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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 債 權 人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歲麒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李韻如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