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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0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 債 權 人 豪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亓存福 債 務 人 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堯夫 人 一、債務人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   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經查,債權人基於稅務規劃,匯款至債務人龍寬廣告事   業有限公司所有之帳戶,該帳戶存摺及債務人公司大小章則   由債權人保管,並由債權人支用該帳戶之存款,嗣債務人因   故向債權人取回存摺,詎未依約返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存摺,無   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堯夫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對債務人蔡堯夫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