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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丞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索引卡查詢,尚有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張志   斌對於債務人丞宇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則貴公司依執行命   令所載債權比例可分配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二、請釋明依扣押命令所載,上開薪資於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   務 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110 年度為20,012元) 後,   得扣押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