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丞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索引卡查詢,尚有其他債權人
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張志
斌對於債務人丞宇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則貴公司依
執行命
令所載,
按債權比例可分配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二、請釋明依
扣押命令所載,
上開薪資於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
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
務 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110 年度為20,012元) 後,
得扣押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