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
債 權 人 丹尼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玉芬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具狀人蓋有貴公
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原聲請狀具狀人僅有貴公司印文,無
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請求自民國110 年5 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
對話紀錄,店面面交係2000U ,貴公司請求係其他日對話紀
錄之2100U+3100U ,如未能釋明,請具狀是否更改為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