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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 債 權 人 丹尼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吳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具狀人蓋有貴公   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具狀人僅有貴公司印文,無   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請求自民國110 年5 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   對話紀錄,店面面交係2000U ,貴公司請求係其他日對話紀   錄之2100U+3100U ,如未能釋明,請具狀是否更改為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