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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 債 權 人 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西村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王西村建築所事務所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王西村建築   所事務所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王西村即王西村建築所   事務所』。 三、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