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
債 權 人 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西村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王西村建築所事務所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王西村建築
所事務所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王西村即王西村建築所
事務所』。
三、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