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吳晉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準陞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原本及
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債務人準陞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