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3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 債 權 人 善寶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智 債 務 人 品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