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鳳仙
債 務 人 清文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宗文
人
債 務 人 廖怡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