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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6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鳳仙 債 務 人 清文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宗文 人 債 務 人 廖怡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