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債 權 人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顯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
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
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
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5 月
31日經本院107 年度破字第6 號宣告破產,依債權人提出匯
款回條及收據日期在108 年1 月間,依破產法第98條規定為
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