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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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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債 權 人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閎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 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破產程序,不得 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 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5 月 31日經本院107 年度破字第6 號宣告破產,依債權人提出匯 款回條及收據日期在108 年1 月間,依破產法第98條規定為 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