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債 權 人 陳禾青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李柏瑋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
背書人李柏瑋簽名之支票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