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謝怡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
惟上開支
票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313 號判決宣告無效(
聲請人為
第三人蔡維正),有索引卡查詢及上開判決附卷
可
稽,則聲請人就已判決宣告無效之支票再聲請公示催告,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