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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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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上開支 票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313 號判決宣告無效( 聲請人為第三人蔡維正),有索引卡查詢及上開判決附卷可 稽,則聲請人就已判決宣告無效之支票再聲請公示催告,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