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新普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彥堯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購買
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
、取款條等)。
二、承上,貴公司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貴
公司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