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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涵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僾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郵寄掛號支票給廠   商,廠商遺失,與貴公司所陳,支票尚未給受款人就遺失不   符,請確認。 二、倘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   受款人( 即「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   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