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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本件支票係華聯公   司簽約遺失支票,該公司於110年06月04日才告知貴公司,   請補正貴公司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華聯公司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   改聲請人為「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   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