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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蕭偉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駐龍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000-0 │股票│1 │10000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