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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茂益維企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貴公司聲請狀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