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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燁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萬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付款銀行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貴公司僅提出影本 ,且銀行簽章欄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