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協和繩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寶泰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津澧有限公司」亦或「津灃有限公司」
。
二、承上,如為「津灃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發票人為
津「灃」有限公司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