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協和繩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津澧有限公司」亦或「津灃有限公司」   。 二、承上,如為「津灃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發票人為   津「灃」有限公司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