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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協和繩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執有發票人「津澧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 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所載,僅有「津灃有限公司」,無「津澧有限公司」,經 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發票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110 年3 月4 日送達聲請 人,聲請人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