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協和繩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寶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以其執有發票人「津澧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
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
惟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
所載,僅有「津灃有限公司」,無「津澧有限公司」,經
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發票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110 年3 月4 日送達聲請
人,聲請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