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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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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所載:   「因司機於110 年2 月5 日於簽領支票後,於配送貨物途中   在高雄明誠一路與鼎山街附近遺失」請具狀說明該司機為發   票人公司雇請之司機? 抑是指定受款人即聲請人公司雇請之   司機? 抑是其他? 以釋明票據權利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