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照恩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
所載:
「因司機於110 年2 月5 日於簽領支票後,於配送貨物途中
在高雄明誠一路與鼎山街附近遺失」請具狀說明該司機為發
票人公司雇請之司機? 抑是指定受款人即聲請人公司雇請之
司機? 抑是其他? 以釋明票據權利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